主页 > imtoken dapp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罪十项问答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罪十项问答

imtoken dapp 2023-03-09 07:05:46

盗窃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_usdt隐瞒犯罪所得_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司法解释

近日,多部委联合印发《打击和控制洗钱犯罪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决定自2022年1月起在全国开展打击和控制洗钱犯罪三年行动。至2024年12月。对涉及洗钱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其中,第312条,即隐匿、隐匿犯罪所得、犯罪所得罪,是与洗钱罪有关的犯罪。 ,本罪也可能大量适用。 对于本罪,笔者通过研究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刑事审判参考书》等相关资料,归纳出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及相应的解释,以供同行参考和交流。

盗窃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_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司法解释_usdt隐瞒犯罪所得

不。

1个

1、如何认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中的“明知”?

(一)确定“知悉”的情形

【司法解释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除直接证据外,还常采用推定来认定知道:即当案件存在一定可疑情况,行为人不能作出有力反驳时,可以认定行为人知道该行为。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从司法解释的角度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刑事案件》(二)第十七条关于查处机动车盗窃、抢劫等案件明知,除非有证据证明您不知道:

1.明知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转移财物的;

2.无正当理由,以非法手段协助转换、转移财物的;

3.无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收购房产的;

4.无正当理由,协助财产转换、转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

5. 无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存入多个银行账户或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转账;

6.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人转换、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产;

7.买卖、出租法人银行结算账户、非银行支付机构法人支付账户,或电信、银行、网络支付等行业从业人员利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等便利,非法开立、出售、出租其他人们的手机卡、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等;

8.在非法机动车交易场所、销售单位购买的;

9.机动车证件手续不齐全或者明显违反规定的;

10.机动车发动机号、车架号有变更痕迹且无合法依据的;

11.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购买机动车的。

【司法判决的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情况千变万化,但司法解释具有局限性,不可能一一列举。 因此,在司法解释的最后,总会有一个包罗万象的条款,即“可以认定行为人知道的其他情形”。 笔者整理了《刑事审判参考》,下列情况也将认定为知谓犯罪:

首先,承诺的收购具有不寻常的因素并且可能诱发犯罪。 例如,在孙善凯、刘军、朱康的1100号盗窃案中,孙凯山通过提前张贴“回收电子元器件”的广告,承诺购买指定专用产品。 其与贩赃者既往无勾结关系,基于上述特殊因素,推定其对上游犯罪知情。

其次,本罪的明知主观方面包括故意明确和故意不明确。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确定的故意和不确定的故意,只要行为人根据有关情节,主观上认定或者应当认识到隐瞒、隐瞒的对象是或者可能是犯罪所得。或他人的收益。 上游犯罪的实施者是谁、上游犯罪的时间、地点、实施的犯罪行为等不需要具体了解。 例如,在陈某、欧阳某等第1102号包庇、隐瞒犯罪所得案中,被告人陈某、欧阳某辩称,不知道QQ号是他人的犯罪所得,但QQ号本案涉及的电子数据和密码数量巨大,普通人不可能通过合法正规渠道获取和占有,也不可能买卖如此海量的数据信息。 被告人陈某、欧阳某具有较高的计算机操作能力,推测二人低价从上游犯罪分子手中购买了大量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然后高价出售。 可能是犯罪所得。

第三,只要有足够的间接证据,就可以认定“知情”。 只要有充分的间接证据证明行为人知道或者不可能知道,否则就不会实施具体的客观行为,仍然可以认定为“明知”。 例如usdt隐瞒犯罪所得,在第1096号张兴权隐瞒、隐瞒犯罪所得案中,被告人张兴权购买涉案车辆时,是在非法汽车销售市场购买的,明知该车系牌照。车,并以5万元的价格买下。 价值19万元以上的汽车,属于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进机动车。 如果没有证据证明他是受骗购买的,可以推定他“知道”上游犯罪。

综上所述,明知上游犯罪的认定应根据行为人的认知能力、与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所得的接触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所得的种类、数额、转换与犯罪所得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移方式和被告人供述等主客观因素。

(二)未认定为“明知”的情形

一般而言,符合正常市场交易的行为不能被推定为“有见识”。 在正常交易时间内,遵守行业准则、正常交易地点、正常联系方式、合理的交易价格、合理的交易频率、交易增长率等,是证明行为人不知道交易对象是“犯罪”所得。 判断要素。 参见1093号温福生掩盖、隐瞒犯罪所得案。 本案关注的焦点是“大量回收销售购物卡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即是否构成包庇、隐瞒犯罪所得罪。

不。

2个

2、如何理解“上游犯罪必须核实”?

(一)什么时候“查明事实”确定上游犯罪?

《司法解释》规定:“认定包庇、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罪,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依据。上游犯罪尚未依法判决,但已成立的,经查证属实,不影响对包庇、隐匿犯罪所得、犯罪所得罪的认定。”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确立了一个基本原则,对于隐匿罪、窝藏犯罪所得罪、犯罪所得罪,必须认定上游犯罪。 对此,需要注意两点:

首先,上游犯罪的事实必须达到犯罪的程度。 即上游犯罪事实必须成立,即上游犯罪事实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 从犯罪构成的角度,必须证明上游行为具有构成要件。

第二,上游犯罪的成立应以依法审判为原则,核查除外。 一般来说,上游犯罪可以依法审判。 只有确定本罪的构成,才能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在极少数情况下,由于上游犯罪分子有其他一时难以查明的犯罪事实,或因其他原因(如上游犯罪嫌疑人未被抓获),犯罪所得及其他犯罪活动未被包庇、隐瞒,以依法审理。 本案所得,仅在上游犯罪查实情况下,先行定罪。 例如,在第1104号Omtosho等4人掩饰、隐匿犯罪所得案中,上游诈骗犯罪发生在境外,是利用网络“黑客”实施的。 判断上游犯罪成立的方法,一方面可以防止犯罪分子因处理上游犯罪不及时而沉迷于犯罪,另一方面也有助于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尽快(如将犯罪所得及时返还被骗企业)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

(二)“核实属实”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在缺乏依法审判的情况下,我们认为上游犯罪“核实”的标准应严格按照我国的证据标准,充分掌握上游犯罪的相关证据。盘问。 或在特殊情况下(如上游犯罪嫌疑人未被抓获),以及其他犯罪成立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形,可以认定“上游犯罪已查明”是真实的”。 例如,在第1105号谭锡松隐瞒、隐瞒犯罪所得案中,当认定被告人谭锡松购买的摩托车为赃物且证据充分(经车主陈述、证明购买摩托车、提取被盗摩托车等),仅因上游盗窃犯罪嫌疑人未被抓获,无法依法判处,故认定“上游犯罪属实”。

不。

3个

3、如何认定“犯罪所得及其所得”?

(一)上游犯罪被定罪免刑的,不影响本罪“犯罪所得及所得收益”的认定

根据司法解释,上游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但因行为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包庇、隐匿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罪的认定。 例如,第1107号袁某某掩盖、隐瞒犯罪所得案中,被告人袁某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5700元收购李某某(公安机关撤诉,因未到刑事责任年龄)抢劫所得的两条金项链,共计9000余元,李某某虽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不影响袁某某对包庇罪的认定、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

(2) “犯罪所得”是指犯罪的直接所得

根据司法解释,“犯罪所得”是指通过犯罪直接取得的赃款、赃物。 比如生产、销售违禁品犯罪,违禁品是构成犯罪的东西,不能算作犯罪所得。 只有销售所得的利润才是生产、销售犯罪行为的犯罪所得。 在谭某奇、谭某第1115号包庇、隐瞒犯罪所得案中,仅将假冒“素烟”成功销售后所得款项,作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的犯罪所得。 本案中,被告人协助运输假冒卷烟,不符合构成必要犯罪的客观条件。

不。

4个

4、“果实”是否属于“犯罪所得及其所得”?

对于“所得”,司法解释规定,上游犯罪行为人对犯罪所得进行处理后取得的所得、租金等,应当认定为本罪的“犯罪所得”。 本条文中“加工后”的理解如下:

首先,“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直接产生的收益(如银行账户产生的利息)不能计入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

其次,如果对犯罪所得进行了额外的操作以产生本来不会产生的果实,则应将其包括在犯罪所得中。 例如,从非法高利贷等非法活动中获得的利益应认定为犯罪所得。

不。

5个

5、“收购”是否包括自用?

在本罪行为中,“取得”可以不以倒卖为目的,包括自用。 “接收”和“购买”这两个词在语义上是重复的,将它们解释为“购买”就足够了。 同时,也没有必要将“销售利润”的目的附加在“收购”上,纯粹出于自用的收购也是隐瞒隐瞒的行为。

用“acquisition”和“purchase”作为同义反复并不反常。 如盗窃、抢夺、抢劫、挪用等都是同义反复。 至于为什么不用加上“销售利润”,在对陈某、欧阳某等1102号包庇、隐匿犯罪所得案的评论中,认为“明知故买”。是他人的犯罪所得和他们的所得,不管目的是否是为了再次出售。” 、购买行为均体现了行为人为上游犯罪分子包庇、隐瞒的主观故意,可能是直接故意,也可能是间接故意,是本罪的重点。”犯罪构成要件具有客观性。

不。

6个

6、如何区分“收购”和“代销”?

“代购”和“代销”是本罪所列的隐匿隐瞒两种行为。 行为的准确认定将影响对行为人的量刑。 因此,应对上述两种行为进行具体区分。 上一篇已经解释了“收购”,下面解释“代销”,主要区别于“先够了再买”的“收购行为”。

所谓“代卖”,是指行为人为犯罪分子出卖犯罪所得的行为。 “代售”不同于“收购”。 它为不法分子出售犯罪所得,中间过程中不以自有资金取得犯罪所得的所有权。 “代卖”可以表现为行为人以销售者的身份代表上游犯罪分子销售犯罪所得的行为; 它还包括犯罪分子与买方之间的斡旋和介绍行为。 作案人先隐瞒犯罪所得,再找买家以卖家身份出售赃物,仍属于代销的一种。

综上所述,“代销”与“先买后卖”的两个主要区别在于,“代销”有明确的上位卖方,从未以其名义取得犯罪所得的所有权。自有资金。 例如,在陈某、欧阳某等1102号掩盖、隐瞒犯罪所得案中,被告人向上级家庭购买大量QQ后出售的行为,属于“先买后卖”,不是“代销”。

不。

7

7、侦查时的价格明显低于行为时的价格,如何计算犯罪所得数额?

根据司法解释,窝赃、窝赃的数额和所得的数额,以窝赃、窝赃实施的时间为准。 财产的购售价或售价高于实际价值的,以购售价或售价计算。 隐匿、窝藏犯罪所得及其所得的行为屡次实施,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应当累加计算,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如果犯罪标的是车辆、手机、电器等快速贬值的物品,根据司法解释,其在调查时的价值很可能远低于购买时的价格。法案。 如果出现上述情况,量刑时应当酌情考虑。 例如,在第1106号唐某中、唐某波隐瞒、隐瞒犯罪所得案中,裁判员认为,“侦查时的价款明显低于行为时的价款的,酌情处理。量刑时予以考虑。”

不。

8个

8、次数如何计算?

根据司法解释,本罪所得数额和所得数额也是量刑标准。 例如,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所得十次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次数的确定看似是鉴定,但是对于次数,需要注意三个问题:

第一,每一个隐瞒隐瞒的行为都必须是一个独立的行为,即一个独立的主观故意,一个独立的隐瞒隐瞒行为,一个独立的行为结果。 但是,如果基于同一故意,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同时或者连续隐瞒、窝藏多项上游犯罪usdt隐瞒犯罪所得,一般应当认定为一次隐匿、窝藏犯罪所得及其所得的行为。 因犯罪对象的身份,隐匿、转移、代买、代卖或者以其他方式包庇、隐匿同一上游犯罪分子多次实施的犯罪所得及其同种犯罪所得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可认定为掩饰、隐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

第二,每一次包庇、隐瞒,都不是以每一个行为都构成犯罪为前提的。

第三,即使认定为隐匿、隐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仍需注意治安处罚和刑事追诉时效的规定。 单次包庇、隐瞒不构成犯罪,超过治安处罚时效的,不累计次数; 单次包庇、隐瞒,构成犯罪,但超过追诉时效的,不累计次数。

不。

9

9.“其他方法”的识别?

根据司法解释,明知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所得,采取隐匿、转移、取得、代售以外的方式,如中介介绍销售、收取、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物兑换成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协助资金转移、汇出境外等,属于本罪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行为也被认定为其他方式,举几个例子:

1、明知是被盗汽车,改装后引进销售,应认定为隐匿、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陈飞、刘波案第1110号隐瞒、隐瞒犯罪所得)。

2、明知加工原油为非法收购,将原油提炼成当地柴油后出售牟利(案号1111 李涛、曹某某瞒报、隐瞒犯罪所得)。

3、帮助更换被盗电动车锁(案号1112张汉、方建策、付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4.拆解农用车行为,包揽销售行为(吴某等案第1113号包庇、隐瞒犯罪所得)。

根据以上实际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本罪的“其他方法”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三点:

1.以掩盖、隐瞒上游犯罪分子的犯罪所得和收益为目的;

2. 该方法实质上等同于为他人包庇、转让、获取、代卖;

3.客观上扰乱司法秩序,妨碍司法机关侦查上游犯罪的行为。

不。

10

10. 2021年司法解释删除了入罪数额标准。 你怎么理解的?

2021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5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正案》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